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元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元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泉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元泉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業經本院調得,可自行閱卷),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各一份。
三、上開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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