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惠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惠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惠絹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妨害名譽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編號│一│二│├────┼───────────┼───────────┤│罪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6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868號│100年度偵字第74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7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917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100年11月8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10月23日│100年11月8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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