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