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羅弘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
,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其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已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各1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償還上開欠款,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