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雄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雄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胡雄寶(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7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屏東縣○○鄉○○巷00號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日將該判決正本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恩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