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5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務人 楊淑惠 即樹林基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