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66號
原告 李庭瑀
被告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
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謝侑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原為「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下稱被告補習班)係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且係以公司方式經營之團體,有一定之名稱且設有代表人,並於稅捐機關設立登記稅籍扣繳稅捐等節,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文在卷可證,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