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2號原告 王迺凱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