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呂淑娟 被告 許家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