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趙功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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