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四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八一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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