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賴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賜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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