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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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2號債權人 簡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筱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尤筱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主債務人 賴永鴻 借款金額為何?㈢提出對主債務人賴永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4月30日」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民國109年4月30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