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謝采芬 被告 曾偉軒
王宇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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