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因本院屏東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柒張、六合彩過錄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一日止,及同年七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等二段期間內,分別連續以經營六合彩之方式犯賭博罪,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前者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者甫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確定,猶尚未執行,詎甲○竟不知悔改,又與綽號「 秀麗 」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後某日起,連續在屏東縣萬丹鄉上村村上蚶二四號「義豐碾米廠」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主持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參賭者每簽選一支號碼須繳新台幣八十元,簽選號碼均以核對每星期二、四香港政府六合彩中獎號碼所組成之號碼為準,如簽中,可得不等倍數之彩金。賭客每簽注乙支由甲○抽取賭資五元,其餘賭資於扣除給付賭客中獎彩金後,悉歸「秀麗」取得。嗣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六合彩簽單七張、六合彩過錄表二張。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旋經本院屏東簡易庭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六合彩簽單七張、六合彩過錄表二張在卷足稽。被告甲○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秀麗」二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連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前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屏東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甫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其五年之內再犯此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之品性、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犯罪後態度,及其屢犯不改之惡性: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一日止,及八十九年七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等二段期間內,分別連續以經營六合彩之方式犯賭博罪,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然均未因受刑之宣告而策勵其另謀正途,及其前因右手掌四指及手心以下截肢,難以謀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用期無刑。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七張、六合彩過錄表二張,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蔡憲德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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