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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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LSANGGYATSO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印度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ALSANGGYATSO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98年度偵字第188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印度護照1本(署名PENJORTSERING、出生日期西元1968年12月25日、護照號碼M0000000號),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8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因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印度護照1本(護照號碼M0000000號),係被告向他人購買而為被告所有,而供其犯偽造文書等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8840號卷第8、38頁),並有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8840號卷第11至14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