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11號反請求原告符明中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張珮珮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內裁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第一審裁判費用。茲依法裁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陳報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所憑證據,並依法繳納其第一審裁判費用。如逾期未陳報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