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謝縈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華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萬0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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