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謝麗菁 訴訟代理人 謝超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0002│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