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秀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金額為新臺幣750元,未免退費手續繁雜,請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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