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秀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金額為新臺幣750元,未免退費手續繁雜,請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秀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金額為新臺幣750元,未免退費手續繁雜,請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