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 黃文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95,59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將該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上開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