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林美蘭
送達代收人 高筑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宇婕 等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雯珊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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