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朔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1月8日起任職
於被告公司,至98年8月31日被告公司歇業之日止;每個月
薪資扣除勞健保後為新台幣(下同)3萬6906元,詎被告公
司於98年6月起至8月未發給原告薪資,僅給付6月份一半
薪資,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薪資,共計8萬6063元。另原告
在被告公司服務3年8個月,無故遭資遣,被告應給付三又
三分之二個月的資遣費共計13萬5322元。為此,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22萬1385元。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北市政府函
、就業保險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離職證
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份等件為證;並據
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勞工保險局調取原告投保資料,核閱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經查:依前揭投
保資料顯示,原告自97年6月1日起至98年9月1日止,其
投保薪資為3萬8200元,原告以扣除勞健保後金額3萬6906
元,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二個半月薪資8萬6063元,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勞工任職每滿一年,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
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則原告以其自95年1月10日起至98年
8月31日止,共計受雇被告公司3年8月,原告以前述薪資
請求被告給付三又三分之二個月資遣費共計13萬5322元,亦
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8萬
6063元及資遣費13萬5322元,共22萬1385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