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645號
原告 顏郁 伈
被告 顏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105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妹,被告因細故紛爭對原告不滿,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及11日,在兩造家族成員組成之「顏值高的人」LINE群組內(下稱兩造家族通訊群組),以「垃圾就是垃圾」、「講幹話」、「宏幹自己顧」、「暇死暇政」、「不想跟垃圾有關係」、「垃圾」、「臭淑啦」、「白賊話一堆」、「白賊」、「白賊因阿」、「垃圾別回來阿」、「白賊一堆」等文字辱罵原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及名譽,致生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雙方在家族通訊群組互罵,伊也有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11年5月10日及11日兩造家族通訊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見南司簡調卷17-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6號及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暨全部卷宗影本,審認被告因於兩造家族通訊群組辱罵原告,已由本院判處公然侮辱罪刑確定,足證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受有一定程度之精神上痛苦,是其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又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㈢審酌原告為71年次生、大學畢業,任職環保及建材公司環保技術專責人員,110年度所得及財產總額約30萬元;被告則為70年次、高職畢業,任職科技公司,110年所得及財產總額約88萬元等情,分據兩造陳明,並有兩造戶籍資料及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可參;暨兩造為兄妹,因細故於家族通訊群組互罵,被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其得請求原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萬元即為適當,是其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分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並無確定期限,是其併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併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併酌定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因此部分訴之駁回,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100元(即裁判費),依兩造勝敗比例,應由被告負擔105元(即2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