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399元(按原告主張更正分配表所增加分配之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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