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 鄭陞渂 現於法務部○○○○○○○被告 陳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卷一第33-3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