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94號
上訴人成洲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梁寶吉 住同上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5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訴狀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