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延收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延收字第14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潘琬玲
謝政龍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HYSOPHEAB( 莊敏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YSOPHEAB(莊敏秀)延長收容。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8年5月22日暫予收容,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續收字第285號│││裁定續予收容,現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⒈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⒉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景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