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896號原告 姜筱珊 被告 蔡澄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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