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蔡宜庭
住○○市○○區○○路○段000號四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孝宏 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訴之聲明第三項所載,係禁止被告為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3,000元;惟訴之聲明第二項未載明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使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