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黃峻義 即債務人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0樓及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諶鴻達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峻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峻義前曾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6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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