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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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