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芷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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