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悅銘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5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03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悅銘與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凌晨2時45分至凌晨3時30分許止,在告訴人 廖宸諺 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巷○○弄○○號之協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及鐵鍊砸毀前揭公司之窗戶玻璃3塊及告訴人廖宸諺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右前車門、玻璃及後視鏡等處,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廖宸諺。嗣經告訴人廖宸諺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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