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坤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興旺林金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興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