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11號、第20288號、第23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被告李宜璋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宜璋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75號、第1700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 俊股 )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聲請合併審判(訴字卷二第83至89頁),經高雄地院承審前案之俊股法官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訴字卷二第9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案件關於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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