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65號上訴人 卓照子 輔佐人 李仙洲 被上訴人浩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皙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101年7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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