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45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戴永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參萬零伍佰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