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男犯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8月28日22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 傅素琴 所經營之統一超商立文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 蘇格登 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1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030元)並藏放於側背包內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
(二)於111年8月31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朱梓菱 所經營之全家超商花賞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1瓶(價值1,499元)並藏放於側背包內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
(三)111年10月10日12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李枃錡 所經營之全家超商富裕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1瓶(價值1,430元)並藏放於側背包內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人員發覺後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傅素琴、朱梓菱、李枃錡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遭竊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徒刑部分於110年9月1日執行完畢(復執行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於110年11月10日始出監),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一節,業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再審酌被告先前多次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次實施本件罪質相同之犯行,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各次犯行所竊得財物分別價值3,030元、1,499元、1,430元,且被告迄未返還或賠償與告訴人,致犯罪所生危害未能減輕;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分別量處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手法,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吿各次犯行分別竊得之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1瓶;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1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1瓶,均為其各次犯行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被吿於警詢時並供稱已飲用完畢等語(偵卷第16頁),顯無法沒收其原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刑及沒收1事實及理由欄一、(一)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壹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壹瓶均追徵其價額。2事實及理由欄一、(二)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壹瓶追徵其價額。3事實及理由欄一、(三)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壹瓶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