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聲請人 汪鴻鈴 (即 曾素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汪鴻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章需同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