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林楊民
潘榮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被 告 邱 馮秀娣 住屏東縣○○鄉○○路○○○號
居屏東縣○○鄉○○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鄭永平 住屏東縣○○鄉○○路○○號
被 告 邱清 一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邱馮秀娣 應將附表一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 邱清一 應就附表二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各
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被告邱馮秀娣、邱 陳戊妹 為
被告,嗣撤回對被告 邱陳戊妹 之請求,而追加其子即被告邱
清一(本院卷第5、30至31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邱清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
告邱清一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楊民為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339、406、456地號土地)所有人
,原告潘榮彬為同段347地號土地(下稱347地號土地,並
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人,訴外人 林學昭 於民國56
年將406、456地號土地設定如附表二之抵押權予被告邱陳
戊妹,而被告邱陳戊妹業於104年8月5日死亡,由被告邱
清一繼承上開抵押權。另原告林楊民、林學昭於59年6月24
日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一之抵押權(上揭附表一、二之抵
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邱馮秀娣,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已悉數清償,且被告邱陳戊妹、邱馮秀娣之債權請求權
時效,分別自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即56年8月5日、60年
6月1日起算,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被告未
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
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邱馮秀娣辯稱:原告林楊民於54年9月7日向被告邱馮
秀娣借貸蓬萊乾穀12,000台斤,並將347地號土地設定抵押
權,詎原告林楊民未能清償債務,其於58年10月27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嗣原告林楊民另提供347、406、456地號
土地共同擔保被告邱馮秀娣上開債權。復經催討,原告林楊
民仍未清償,原告林楊民與被告邱馮秀娣遂於62年1月3日
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原告林楊民應將347、406、45
6地號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邱馮秀娣,卻因原告林楊
民未交付土地過戶登記所需文件,而未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
。嗣原告林楊民與被告邱馮秀娣就347、406、456地號土
地成立信託關係,且該信託關係仍未終止,債權請求權時效
自未起算。又原告林楊民與訴外人 林萬召 於69年6月2日簽
立覺書,承諾將來清償積欠被告邱馮秀娣之債務,則原告林
楊民既為時效完成後之承認,不得再以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
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邱清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分別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被告邱馮秀娣為附表
一之抵押權人,被告邱陳戊妹原為附表二之抵押權人,於10
4年8月5日死亡,由被告邱清一繼承其抵押權等情,有系
爭土地登記謄本、被告邱陳戊妹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本院查詢表、土地登記舊簿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至15
、33至39、52、156至17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
、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一、二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至60年6月1日、
56年8月5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本院卷第9至15頁)
,則附表一之抵押權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應自60年6月2日
起算,至75年6月1日罹於時效,故附表一之抵押權於80年
6月1日經5年未實行,依民法第880條而消滅之情,自堪
認定。另附表二之抵押權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應自56年8月
6日起算,至71年8月5日罹於時效,足認附表二之抵押權
亦至76年8月5日經5年未實行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洵屬有
據。
㈢被告邱馮秀娣雖以上詞為辯,惟查:
⒈按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
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2款、第13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⒉縱認前揭所辯:原告林楊民、林學昭於69年6月2日簽立覺
書等語,為民法第129條第2款之承認,然被告邱馮秀娣之
債權請求權時效亦自翌日重行起算,至84年6月2日罹於時
效,則附表一之抵押權仍於89年6月2日經5年未實行而消
滅。倘非如此,不啻被告邱馮秀娣之債權請求權將依承認永
無罹於時效,除於法無據,亦與時效制度所期法安定性有所
扞格,顯非時效制度之本旨,均難認被告上開所辯可採,其
理至明。至被告邱馮秀娣另辯稱:就347、406、456地號
土地,與原告林楊民成立信託關係一節,既非附表一之抵押
權擔保債權,與原告訴請塗銷附表一之抵押權實屬二事,尚
難執為有利被告邱馮秀娣之認定,故上開所辯,俱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
第1、2項,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劉佳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抵押權設定明細│
├──┼─────────┼───────────────────┤
│1│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339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9年│
│││字號: 潮登 字第005062號│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馮秀娣│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楊民│
├──┼─────────┼───────────────────┤
│2│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347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9年│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馮秀娣│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楊民│
├──┼─────────┼───────────────────┤
│3│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406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9年│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馮秀娣│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4│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456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9年│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馮秀娣│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抵押權設定明細│
├──┼─────────┼───────────────────┤
│1│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406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6年│
│││字號:潮登字第001403號│
│││登記日期:---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陳戊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2,20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56年08月05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
│2│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段456地號土地│收件年期:056年│
│││字號:潮登字第001403號│
│││登記日期:---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陳戊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2,200台斤│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56年08月05日│
│││清償日期:(空白)│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