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陳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