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 黃正義 被上訴人 鄭羽伯 法定代理人 胡晶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071元(4,467,778-1,336,70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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