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振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振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周振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12日│102年01月16日│102年0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61號│第594、1257號│第594、125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17│103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3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39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13日│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4號│第1089號(編號2、3定│第1089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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