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10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蘇家銘 債務人 林意嘉 債務人 李月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家銘、林意嘉、李月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365%、
2.06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蘇家銘、林意嘉、李月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