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2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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