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高雄科技文教基金之董事長,而該基金會前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7年10月13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一冊第四一頁第五四九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95年7月13日高市教四字第0950024472號函、95年7月28日高市教四字第0950027159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高雄科技文教基金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
┌────┬────────────────────┐│原條文│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科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修正條文│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科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