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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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許進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壹拾
捌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