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維(原名陳皇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柏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