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之5
被 告 上佳木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1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上佳木材有限公司、甲○○、己○○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上佳木材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5月31
日邀同被告丁○○、甲○○、戊○○、己○○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5
月31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約定按年利率12﹪固定計付。本息自借款日按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連帶保證人亦需負連
帶清償責任;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另按借款總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除繳至94年11月30日之本息外,其
餘部分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
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至目前為止被告尚欠本金2723
14元及及自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12﹪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被告戊○○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
執,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大千